一、自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提交材料(一)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三)自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交的副本;(四)证明诉讼请求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五)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提交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代为告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代为告诉人: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四、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