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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为民尽责办案 释法明理化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5-21 17:06:47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耐心细致的沟通,掰开了揉碎了讲道理,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真正化解矛盾纠纷。茄子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把教育整顿工作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情理之间维护司法公信力。

“谢谢您,金法官,我会尽我最大努力按期还款的”庭后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吕某某感激的说道。

案件简介

2016年4月17日吕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14 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执行月利率为8.37‰,合同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2019、2020年吕某某所经营的土地收成不好,偿款能力不足,拖欠了还款,同时由于对于逾期还款利息计收方式的了解不够充分,导致其一直未能偿还贷款,截止2020年9月21日利息已达到174 398.18元,本息合计388 398.18元。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吕某某表示承认欠款,也认可自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现阶段的经济能力实在是无法偿清欠款,希望原告银行能够把高额的利息去掉一部分,其它利息正常计算。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计算的,逾期和加罚利息也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符合法律规定,而对吕某某要求减免利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表示没有相关权限且很难做到。

金慧超法官看到吕某某坦诚的态度和积极还款的意愿,了解到吕某某的实际困难,积极的与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询问银行规定,希望为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经过耐心的询问,金慧超法官了解银行是有借款方可以先归还本金的政策,如果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还款,吕某某就可以一点点的还清借款本金,减少利息的产生,还本止息,最终偿清本息。金慧超法官立刻与银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请其向银行为吕某某争取通过此种方式还款,并耐心的向吕某某释明该种还款方式的具体情况。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吕某某采取此种方式,分三期还款,前两期偿还部分本金,最后一期一次性偿清利息,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金慧超法官常说:“老百姓嘛,能解决的都不会来法院,既然来了法院肯定都是有困难的,多扑下身子、放下架子,和当事人多沟通交流,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深通民意,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难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创优服务,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时刻坚持以百姓之心为己心,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正义,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我为群众办实事”不仅仅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在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更在每一次法律与情理的交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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