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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法官说案 | 不为利益蒙双眼 不为亲情遮黑布

发布时间:2020-12-21 14:36:09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中旬,76岁老人王某来到法院起诉其子女索要赡养费。王某称其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婚,其丈夫已去世多年,老人一直自己生活,但现今年事已高,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需要吃药、治疗并需有人照顾,王某提出想要去子女家养老,但其子女互相推诿,拒绝赡养老人,故诉至法院。

    立案法官收到案件后,当即告知王某诉前调解的程序及优势,并向其出示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此案。调解过程中,王某子女辩称王某有房产、有土地、有医保,能负担自己的正常生活支出,不愿意承担赡养费。

    调解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出发,以法说理,以情释法,最终王某的子女同意共同赡养王某,所有费用均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 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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